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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(货物质量问题、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瑕疵及承租人索赔)
2011-12-02 16:38:42 来源:陈钢律师
民事起诉状
原告:XXX,男,X族,XXXX年XX月XX日出生,个体户,住址:广西XXX县XX镇XX路X号。身份证号:
被告:广西XX机械有限公司,住所地:南宁市XX大道XX号。
法定代表人:XXX,职务:董事长。电话:。
诉讼请求:
一、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X月XX日签订的编号为GXKLZE2052010071501的买卖合同;
二、判令被告履行回购原告向被告所购XXZE205E型挖掘机的义务;
三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首付款、租赁保证金、管理费、保险费、手续费等首期款损失人民币157653元;
四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0元(暂算至2012年5月31日);
五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履行合同及实现债权开支的必要费用人民币25000元;
六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15日签订编号为GXKLZE2052010071501的买卖合同一份,双方主要约定:1、原告向被告购买XXZE205E型挖掘机一台(机号:ZL030010100317,发动机号:73078035),总价为人民币858000元;2、质量要求执行XX(制造商)相关的产品标准,保证期为交机第一位用户起一年或2000小时;3、结算方式为乙方以“以旧换新”的融资租赁方式购买。签订买卖合同后,被告向原告推荐与被告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企业XX融资租赁(中国)有限公司(下称“XX公司”)为融资出租人,原告按照被告及XX公司的要求签署了由XX公司提供的《融资租赁合同》及相关附件并按约履行了全部约定义务。
被告于2011年7月15日向原告交付了约定的挖掘机。交付当日,原告就发现被告所交付的挖掘机有熄火的情况,原告当即提出异议,被告工作人员称属正常现象。在使用过程中,原告发现被告所交付的挖掘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,新机第9天就出现液压油严重不足及机油传感器无法使用等严重故障,在合规操作及正常保养的前提下,被告所交付的挖掘机明显作业无力,故障不断,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。同时,被告维修等售后服务严重不负责任,维修经常拖延,特别是2011年4月18日发生故障后,在原告多次催促下,被告在发生故障几天后才派人维修,结果几批维修人员均无法修复后竟然拒不履行维修义务,最后导致被告所交付的挖掘机被锁,原告至今处于停工状态,原告多次向被告及XX公司提出换货或退货遭拒。
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,经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,且被告严重违反维修等合同义务,造成了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,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构成严重违约,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、退货并索赔,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,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,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此致
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XXX
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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